第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总务处负责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布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各处、室等要有本单位《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并根据以下计价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二)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计入原建筑、设备的价值内;
(三)调出、变卖、报废固定资产,均按账面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四)购入、调入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维修费用也不增加原价;
(五)赠送的仪器设备、家具对照市场价格,根据新旧程度估价入账;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报废收回的残值,用于新增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一)财务处的账目每年对账一次,总务处与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本,并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二)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总务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总务处和各使用单位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报至财务进行调账。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全院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管理。
(一)学校固定资产卡片、标签的形状为长方形,它的 正上方为“大连艺术学院的字样,共有五种类型,即: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其它。
(二)卡片制作与张贴。总务处按固定资产账目统一打印各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卡片的张贴工作,并且一定要牢固、规范。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卡片一式两份,统一贴在该固定资产正面的右上角明显处,若固定资产有附件时,标签统一贴在其主要附件正面的右上角;若固定资产附件不只一件时,可根据附件数量重新制作卡片。
(三)卡片的验收。各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张贴完后,总务处将派人不定期进行验收,做到账物一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调拨及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人员调动后固定资产随之在学院各处室之间发生的移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院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涉及学院内部两个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都要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变动单位和总务处、财务处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总务处有权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房屋的维修与改造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计划进行。
第二十条 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维修,能自行修理的都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由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至总务处进行维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执行教育厅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一)审批程序:
由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总务处/设备处审核意见→主管院长审核同意→院长审核同意→财务处,审核核销→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批。
(二)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条件:
超过使用年限,经鉴定继续使用失去经济价值的;严重毁损、修复不合算及无法修复的;其他固定资产失去使用价值的。
(三)资产处置: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学院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产出售。学校成立资产评估小组,对须出售的财产进行评估,而后进入资产交易市场具体处置,依据产权交易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结果,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财务处根据清单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所引起的收入,如外借资产的一切收入所得,资产有偿调拨的所得收入,闲置、多余资产变卖收入、赔偿收入(含投保资产的保险赔偿金、责任个人赔偿费用)等,报废资产残体的收入,一律上交学院,除开支必要的处置费用外,不能作消耗性开支,只能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后,财务处同时作资产增减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另外,各使用单位也同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总务处和财务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学院固定资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发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处和科室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如有变动,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班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移交清单(借据不得移交),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部门领导负责监交。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兼职)、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院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各部门领退资产时,由部门财产管理人员统一领退,并及时登记本部门财产账。凡固定资产需出校时,须持有财务处开出的出门证,校门卫方可允许出门。
任何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院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凡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离退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使用或管理的各种设备,否则,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
(一)因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
(二)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赔偿。
(三)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单位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四)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
文字/丁忠博
编辑/白佳
审核/白佳、薄夫密、任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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