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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制度

来源: 总务处 添加时间: 2020-01-10

  一、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自然磨损、老化、已达到耐用年限,无维修使用价值的设备应进行报废处理;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指: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按报损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变卖、借租教学仪器设备,严禁自行处理报损、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
  三、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设备耐用期已满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3、经技术鉴定,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5、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四、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方式:
  1、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大连艺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四联单;
  2、设备处、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经学院领导审批,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按报废处理;
  4、批准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移交总务处处理(计算机等有涉秘信息的设备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移交),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注销设备账目。
  五、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文字/丁忠博
编辑/白佳
审核/白佳、薄夫密、任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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