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商业网点和经营业户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秩序,保证校园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管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进入校园商业网点和经营业户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进单位要与商业网点和经营业户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对各商业网点和经营业户进行有效监督和随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三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的业户,相关手续必须齐全,遵守行业规章,在指定地点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四条 各经营业户不得招聘和雇佣无合法身份证明、无有效证件的人员在其经营网点务工。
第五条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出售、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音像制品等;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第六条 遵守校园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大声喧哗和使用大功率音响播放宣传广告;不得未经允许在承租房以外随意堆放物品,不得乱倒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七条 遵守学院有关出租房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承租到手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承租房用于违规违法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原有建筑结构;不得占用、遮挡、改动消防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第八条 经营业户运送货物要办理相关证明,进出校园应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自觉遵守进出校门管理规定,进入校区内车辆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
第九条 经营业户必须定期与学院保卫处签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和防火安全责任书。对不能认真履行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的责任人,保卫处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强制整改、治安告诫等处罚。
第十条 保卫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所有经营业户的治安、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保证校园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业户从业人员禁止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赌博、偷窃、滋事;禁止在教学场所、学生生活区及非经营区域逗留。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褥子、电炊具、小太阳及其它违禁电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