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空间环境功能完善,确保建筑结构和房屋使用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院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等校园公共设施。
第三条 健全学院建筑房屋档案,加强对校园建筑图纸资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设计图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实行二级管理责任制(分院、单位)。秉承“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各分院、单位是房屋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每月要对所使用和管理的建筑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雨季和台风季节要重点检查,排查建筑物及设施结构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维修,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
第五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中不得改变房屋安全结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外观色彩和质感,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做到安全实用。
第六条 房屋及其设施修缮施工应遵守各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师生的安全,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由总务处负责监管。
第七条 校内场地和周边环境要经常清理,排除危险设置。重点部位有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如水塘、悬崖、护坡墙、排水井盖、墙皮脱落部位等),危险部位要设置安全警戒线。
第八条 避雷设施要时刻保持完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总务处每年(夏初季节)组织进行一次避雷设施专项安全检查,保证避雷设施安全有效。
第九条 重点部位明确责任人,专人负责,加强防控,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情况(学生中心、学生公寓 A、B、C楼地下室、体育场周边建筑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条 建筑物外墙、屋顶未经学院统一规划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悬挂牌匾,设置广告灯箱(板)、搭建附属设施,确保建筑安全和美观。
第十一条 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使用定期回访制,凡属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或屋面漏雨、墙体裂缝、道路变形、室内外给排水、强弱电、煤气管道、消防设备的安全质量和附属物的配件安全质量问题由总务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此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