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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后勤处 添加时间: 2016年5月23日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参照《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教高字[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财教字[2012]48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财字[201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教学仪器设备是:用于教学和办公的仪器设备(不包括家具类、生活类设施设备)。

凡产权属于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和进入渠道,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统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采购计划论证与审批、设备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学院和二级学院(部、处、室)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设备处统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帐目管理,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总量、结构、分布进行统计和动态管理。

3、督促检查工作室、实训室、计算机室等教学场所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全、消防、卫生及日常管理,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4、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内部调剂借用、报损报废的办理与报批,处理违规使用、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定损与赔偿工作。

5、参与教学仪器设备新建项目的方案论证和验收工作,优化教学仪器设备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6、负责设备管理人员调动时,清查核对教学仪器设备并组织交接。

第六条 总务处主要职责:

1、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维修与耗材供应,落实教学仪器采购计划。

2、根据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组织市场调查,拟定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工作。

3、同设备处一起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负责编制设备号并组织粘贴。

4、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出入库手续办理,及时回收报损报废教学仪器设备并处理。

5、负责学院总资产帐目管理,做好相关数据上报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处、室)分管领导主要职责:

1、加强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配备管理人员,认真落实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审核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调剂、报损、报废工作。

3、整合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资源,督促检查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和帐目管理,提高使用率、完好率。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处、室)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各项规定,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及工作室、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

2、严格危险品、化学药品管理,设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记录和安全记录,严防事故发生。

3、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做到帐目清晰、账物相符、标签完整,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信息统计工作。

4、负责本单位设备调剂借用、维修、报损报废手续的办理,参与新增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及时报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5、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资料收集整理与保管,包括:设备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报告,设备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使用手册、出入库单据等。

6、随时检查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九条 加强设备管理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研讨与学习,建设一支业务熟练、管理能力强、爱岗敬业的设备管理员队伍。

 

第三章 计价标准

第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教学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格验收入账。 

2、对原有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3、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4、计算机等教学、办公仪器设备,如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应作为仪器设备增值记账;如更新零配件,则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交回原件,不增加设备原值。 

5、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购置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根据教学和工作需要制定教学仪器设备年度购置、更新计划(附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院领导审批、董事长批准,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总务处负责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总务处、设备处依据合同和设备清单共同组织验收,核对设备品牌、型号、数量、附件及资料等,并对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单,总务处负责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按项目建设的教学场所的配套设备、大型设备、特种设备,验收时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填写验收报告单外,还要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双方签字后由设备处备案。

第十四条 新购或接受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财务处、总务处、设备处登记入帐,总务处负责编制设备号并粘贴。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采用专业资产(设备)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档案,实现网络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教学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落实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安放场所整洁有序,严禁随意拆改教学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使用单位填写《大连艺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报修,设备处组织鉴定后,总务处安排维修。

第十八条 单价在40万元或单价不足40万元但整套设备在4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技术要求高、操作复杂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在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用及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对外服务使用应收取机时费,所收费用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处对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解决)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各单位分管领导要督促设备管理员经常检查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认真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章 借用、调剂、移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间借用,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经设备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设备处监督交接使用,用后如期归还并检查设备是否完好。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特殊原因外借的,由借用单位(校外)出具公函,经设备处、总务处审查、学院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双方签定书面借用协议交设备处备案后,方能出借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调剂使用应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报学院领导批准,设备处组织交接并调整设备帐目。

第二十六条 离职、调出或外出学习培训离开本岗位半年以上的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前由设备处和单位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设备移交后,方可办理离职(或离岗)手续。

 

第七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保证教学器设备的完好,切实防止损坏与丢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变卖或对外借租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与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仪器设备丢失:

1、擅自挪作私用而无法归还的; 

2、擅自出借而无法归还的;

3、因单位管理责任不清造成缺失的; 

4、因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而被盗的。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仪器设备损坏:

1、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而损坏的;

2、未经允许,擅自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损坏的;

3、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而损坏的;

4、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

5、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丢失被盗或损坏赔偿处理。

1、属下列情况应予全额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挪用、拆改教学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2)未掌握教学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盲目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损坏;

(4)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2、属下列情况要双倍赔偿:

(1)不遵守制度,不听劝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

(2)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多次因同一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有意制造谎情、态度恶劣;

(4)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造成损坏或丢失。

3、属下列情况免予赔偿:

(1)因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故障或损坏;

(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

第三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一般性损坏,应及时上报设备处,由设备处核查鉴定后,报学院领导按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应保护现场,立即报保卫处、设备处和学院领导,查清责任后,按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赔偿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费,由应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交,对拖欠不交者,由设备处书面报人事处从应赔偿人工资中扣除。若无法查清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设备耐用期已满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3、经技术鉴定,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5、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无维修价值的。 

第三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流程:

1、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大连艺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报设备处办理;

2、设备处会同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鉴定,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经学院领导审批,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

4、批准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移交总务处处理(计算机等有涉秘信息的设备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移交),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注销设备账目。

第三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做为年度工作总结重要内容,由设备处、总务处组织考核,每学期一次,奖优罚劣。

第三十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工作总结中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条 因保管不当、违规使用等人为因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赔偿外,给予以下处罚:

1、人为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年度考核为C级,不发年度奖金;

2、人为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在500--2000元者,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称),不能参加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3、人为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年度考核为D级,取消续聘资格,实行转岗或自动离职;

4、任职不满一年或离岗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测评的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123款进行处罚。

5、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则不予转正。

6、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评选资格,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按本办法第四十条123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干私活,一经发现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进行赔偿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院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6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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