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院财产及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用于治安防范(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内公共安全。
二、视频监控属于安防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要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空中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三、视频监控涉及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泄露系统的秘密;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其它妨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进入监控中心,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严禁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不得擅自改变监控录像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五、监控报警中心安保人员要定期检查监控录像系统运行情况,随时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维保单位报修,确保监控录像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凡学院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需查看监控录像资料,应填写“调看监控录像审批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保卫科同意,由监控中心安保人员调取查看。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辖区民警或保卫科长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七、学院领导、保卫科长可查看当日录像资料。
八、对监控报警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拒绝调取查看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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