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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 后勤处 添加时间: 2016年5月23日

校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是指在校园内进行的以扩大办学能力、改善师生居住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水、电、气、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道路改造、修建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及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项目及改造与增设项目。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辽宁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基本建设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和投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五条  凡在校园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从工程可行性论证到竣工验收,均由总务处负责。未经学校批准和授权,校内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直接在校园内安排、从事各项基本建设活动。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功能上的科学性。充分体现现代化、网络化、园林化的特点,满足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有利于不同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共享。 

二、时空上的前瞻性。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和管理对基本建设的要求,既从宏观上把握功能分区,又为学校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三、建设投资的经济性。立足校情,节俭办校,合理利用校园有限的土地资源。 

四、校园规划服从于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七条  维护校园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修订和调整,须严格按照确立规划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努力建设生态型校园,保护校园的绿化和生态环境,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校园的绿化、美化。 

第九条  总务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领导研究批准。 

第十条  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应编制设计任务书,做好工程项目概算,报领导签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手续应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程序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总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凡报名参加我校基本建设工程投标的企业,学校组织实地考察,严格审查企业信誉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业绩。 

第十四条  工程合同参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并结合项目特点,撰写好合同的补充条款,甲、乙双方单位及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盖章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签订好合同,应及时将合同送财务处和审计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  总务处在接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全过程。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按价款结算总额5%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时,总务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没有签订工程合同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章  修缮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总务处修缮工作的主管部门。专项修缮计划以外的日常维修,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实施,其费用在包干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年度修缮、维护计划和经费预算,由总务处根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及家具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各部门申报的修缮报告实际编制。 

第二十二条  日常修缮实行用户申报、总务处组织实施的办法。总务处在接到用户的申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对维修结果要验收、确认。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作为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随时对修缮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并认真听取用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立项。

一、总务处对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修缮工程,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排出专项工程施工计划,对各专项工程进行施工预算,填报立项申报表,报院长和学院办公会议审批,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二、各单位和总务实体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改、扩建工程,均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使用的设施进行改、扩建。

三、在年度修缮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临时急需的维修项目,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修缮项目预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总务处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总务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由分管院长报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报学院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代表甲方与施工方签订修缮工程合同。

第二十六条  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总务处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施工。

二、如遇水、电、气等紧急抢修工程,可由后勤服务集团先行施工,并及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及时派出工程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并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必要的立项、审批及施工手续。

三、在施工过程中,总务处工程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总务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增加造价一万元以内的,由总务处确认并出具变更通知书,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总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在接到申请一周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五、修缮、维护工程中所用零星辅材由施工单位自购,主材由总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采购,大宗材料要进行招标采购。价格高于定额或无定额依据的材料,必须经甲方事前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否则不予结算。

六、修缮、维护工程拆除的废旧材料,总务处应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妥善处理。对其中有再用价值的应收回备用,废旧材料处理的净收益应交校财务部门,处理的情况和结果等资料应存档。 

 

第四章  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变更

一、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须经总务处认可,报校领导同意。设计单位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院公章方可生效。 

二、总务处根据校领导要求,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应事先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磋商,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根据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情况,确属需要变更的,又不影响结构安全并征得设计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总务处可先发变更联系单。上述情况的变更,应及时补办经设计院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变设计,对原设计图纸中施工确有困难的部分,设计本身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请设计院修改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向总务处派驻现场的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由总务处负责与设计院协调解决。若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必须对设计图纸作某些修改时,应事先征得设计院、总务处和校领导书面和签字同意,由施工单位填写技术核定单,经设计院签证认可。 所有变更必须有经设计单位同意的正式书面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流程 

一、因在施工中确需发生的变更,建设方和监理单位会同设计院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签收,总务处登记备案,甲方代表督促实施。 

二、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每道工序实施前完成审图,并提出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 

一、对于任何设计变更文件,甲方应从施工、材料、造价等角度对其可行性或必要性作出评审。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 

二、设计变更文件发给监理单位时,要同时作好交底工作,并随时指导施工。 

三、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标注,注明变更内容、变更时间、变更依据。 

第三十条 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流程 

所有增加的工作量和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甲方代表、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并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会签备案。 

二、工程签证 

(一)工程签证期限不能超过一周,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逾期不予补签,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二)为使工作有序及有利于结算等,每月月底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的校核;经总务处、监理单位、施工方校核签字后的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各保存一份,并填写《设计变更文件移交清单》和《签证单移交清单》。 

(三)签证单需三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四)所有签证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 

(五)凡涉及工程量认定的项目,现场甲方代表、监理人员均无权决定。重大变更和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六)所有现场签证仅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给予认定。 

(七)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工程监理、审计处人员和甲方代表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第五章  竣工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大连艺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送审资料要求及时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工程量计算书等有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送交总务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  凡未经公开招标(抢修工程),或按费率招标的工程,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资料报总务处,经总务处初审后,由总务处报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凡招标金额已经确定的修缮、维护项目,且无变更签证的,审计处不再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核签后,报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办理结算。

第三十七条  年度基本建设、修缮、维护工程年底未能完工或未能进行结算的,当年经费随专项工程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已结算工程的年度专项维修经费结余部分由学校应及时收回。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因不及时处理并报告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加强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障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廉洁高效。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对零星建设(修缮)工程的管理,可向施工单位收取1-2%的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对重点工程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十三条  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管理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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